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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使用液化气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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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餐饮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除外)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规定(GB51142)。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或者采用瓶组强制气化的,气瓶间应设置在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单层建筑。存放气瓶的房间严禁有明火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 城市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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