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官不作为,可以首先去的纪检办投诉,会有内部监督机制。也可以去上级投诉。需要本人或者家属前往,说明情况,办理登记。法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可以去同级报案。
法律依据:《人民监察工作条例》
第二条 人民监察部门,是人民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人民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第四条 人民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人民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人民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十四条 人民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廉政制度,检查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中级人民监察室对下列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院各部门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下一级人民及其院长、副院长、副院级领导干部、监察室主任、专职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