葆艾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幼儿园错峰取餐分餐制度(5篇)

幼儿园错峰取餐分餐制度(5篇)

来源:葆艾科技网

幼儿园错峰取餐分餐制度

  一、幼儿园成立安全工作小组,保卫和消防工作专人负责,每学期检查安全工作消防技术培训。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人员,并有领导带班。

  二、做好防火、防盗、液化气等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三、向全体教职工和幼儿宣传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规则。

  四、教师要强化工作责任,保证幼儿安全,避免儿童走失、跌伤、碰伤和烫伤等事故发生。

  五、教师要严把幼儿入园和离园关,严防儿童走失,不将幼儿交给陌生人带走。

  六、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幼儿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作时间不串班、不聊天、不会客。

  七、遵守《幼儿园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幼儿,杜绝因体罚造成的事故发生。

  八、门卫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入园登记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确保电话畅通。

  九、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执行《炊事人员工作职责》,严防食物中毒,不买、不做、不吃腐烂变质食品。

  十、儿童药品必须存放安全处,由专人负责管理,教师亲自给幼儿服用;消毒用品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得与儿童接触。

  十一、幼儿园的房屋、场地、线路、大型玩具及安全设施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班内的电器及易碎物品要加强管理,随时检查,确保幼儿安全。

  十二、工作人员下班时,关好门窗、水龙头、电灯、空调、录音机、要切断电源,各班组最后离开的人员全面检查后再锁门。值班人员要对全园进行一次全面巡视后将教学楼门锁好。

幼儿园错峰取餐分餐制度

  一、携带与登记

  (一)幼儿在出现感冒、流鼻涕、咳嗽等轻微身体不适的情况后,经正规医院诊断确诊幼儿无传染性疾病、无高烧的情况,且可以参加幼儿园正常的一日活动时,家长可为患儿携带符合国家药品监督部门认定的口服药品来园。

  (二)家长必须严格遵守幼儿园药品登记制度。

  (三)药品登记中应注意事项:家长必须到幼儿园办公室《幼儿在园服药登记表》上登记,并签好《幼儿用药委托书》且签署家长姓名后交给当班老师(注:委托书上必须认真填写幼儿姓名、所带药品名称、服用时间、服用剂量、服用方法及服药注意事项方可交给当班老师)。

  (四)家长未签字或服用方法不清楚的,幼儿园有权拒绝给幼儿服用。

  二、自带药品的存放管理

  (一)家长认真进行药品登记后应亲自将携带药品交到当班教师手中,不得委托他人及幼儿带药。

  (二)当班教师接收药品时要认真检查药品有效期,并与家长双方共同核对《幼儿用药委托书》上的``服药信息是否清楚,确定无误后,再根据幼儿姓名将药物放入规定的地点。

  (三)交时,当班教师要做好药品服用的文字记录并签字;必须在《幼儿用药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然后交给园长存入办公室指定的档案盒中。

幼儿园错峰取餐分餐制度

  为加强疫情期间食堂用餐管理,降低交叉传染风险,强化对食堂就餐环境的服务和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将错峰就餐通知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食堂将延长三餐供餐时间,在供餐时间段美食街,公寓商铺正常开放,倡导大家打包就餐。

  2、早餐6:30-9:30,午餐10:30-13:30,晚餐16:30-19:30。

  3、疫情期间,同学们可有序前往食堂就餐,做到前后保持1米间距,在排队中佩戴好口罩,少交流,避免交叉感染。

  4、全体同学就餐前,请配合门口防控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不得插队,未佩戴口罩、体温异常者一律禁止就餐。

  5、疫情期间为保障食品安全,全体同学禁食生冷食品。

  6、疫情期间,一生一餐具,就餐期间单桌同学禁止聚堆聊天。使用公共碗筷的每日一消毒。

  7、为严格控制就餐人数,请同学们按照《就餐安排表》错峰就餐。

  8、请同学们文明就餐,做到不剩饭、不剩菜,就餐后,严格餐厨垃圾的分类管理,避免垃圾污染及环境传播疾病。

幼儿园错峰取餐分餐制度

  1、每日带班领导要24小时负责幼儿园安全和各项事务的处理,带班领导要分配好值班教师的工作,明确职责,夯实责任。

  2、在户外活动及各项集会、入离园、午休时,带班领导,应提前到岗,在园门口。严防幼儿三餐时拥挤,防止故发生。

  3、在午休时,应督促幼儿按时入睡,督促班主任做好住人数的检查登记,严禁幼儿在午休时外出,严防幼儿逃学或其它不安全的事。

  4、做好重点部位的检查和巡逻,检查幼儿园大门和后门是否及时上锁。

  5、幼儿离园后及时检查活动室、办公室及功能教室是否关好门窗。

  6、每日对外来人员要进行严格盘查,严防精神病人等高危人员入内。

  7、每日督促打扫卫生,确保室内外整洁,重点巡查库房、食堂、厕所、清洁区、教室的清洁卫生。

  8、准确填写值班日志。

幼儿园错峰取餐分餐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登记注册,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