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既包括和地方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
财政性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性基金;
(三)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属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税收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采购法及本条例。
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