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被征用,租户是没有赔偿的。门面征用所讲的赔偿是指被征收人即门面的所有人,与租户无关。获得赔偿,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是门面的赔偿款;二是出租合同违约的赔偿款。
相对于前者,租户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获得的,这是给门面所有人的拆迁补偿款,有身份属性;门面的违约补偿款,一般也很难获得,因为征用属于行为,但如果房东恶意隐瞒这个信息,可以告房东,但是也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一、门面出租合同的效力认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门面出租合同,双方就租赁的门面、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门面出租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规的规定,对门面出租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门面,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而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门面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门面出租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需注意出租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有权处分;
(二)明确房屋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等基本条款;
(三)装修补偿等问题。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装修,在租赁期结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赁合同后,对装修成果如何进行处理等;
(四)房屋可否转租等问题;
(五)房屋及配套设施维修义务等;
(六)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或发生不可抗力、遇征收等情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