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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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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协助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补偿。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二、安全生产令内容如下:

1.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4.严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和停留;

5.严禁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6.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

7.严禁违章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8.严禁未采取安全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

9.严禁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违章关闭取消设备联锁安全防护设施。

三、我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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